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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4-12-29 我国修订《节约能源法》

         2007年6月24日在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,首次审议了《节约能源法》修订草案,这意味着我国将借助法律手段推动“十一五”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。


  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说明《节约能源法》修订草案时指出:与现行法律相比,草案扩大了调整范围,对建筑节能、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了规定;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,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,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;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,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、税收、价格、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;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,强化了法律责任。


  我国现行《节约能源法》是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,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。目前修订节能法,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节能减排意识薄弱、责任不明确、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,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“十一五”节能减排目标,也对我国日后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。


 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今年年底之前,《节约能源法》和《循环经济法》都有可能正式颁布。解振华同时透露,国家统计局、国家环保总局、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节能减排的统计体系、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;此外,发改委、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已经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,力图通过经济手段、经济措施、市场办法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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